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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社保代理分享:社保由稅務統征,企業如何應對?
編者按: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已經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費將由稅務部門統一據實征收。
實際上,很多企業未依法繳納社保。一旦社保由稅務部門據實征收后,未依法繳納社保將被糾正,企業再想不繳納社保、欠繳社保以及不足額繳納社保將成為歷史。那么,在違法下的利潤,將因社保成本增加不復存在或者利潤攤薄,這將是所有企業面對的頭痛的問題。一旦企業的利潤不存在,企業將無法生存,進而影響勞動者就業。但愿不會發生。
企業參保率低的原因一般有三種:
一、低收入群體的勞動者不愿意繳納社保的原因:
1、對延長退休年齡遲延享受退休待遇不持樂觀態度;
2、多數企業按照社保核定最低基數繳費,即便享受退休待遇也難以維持未來的基本生存條件,對繳納社保信心不足;
3、工資中不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到手的工資都難以改善現有的生活水平。
二、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
1、稅收科目多負擔重,企業盈利額低,企業難以承擔社會保險繳納的責任;
2、實發工資中扣除個人社會保險后,低于同行業標準難以招到員工;
3、企業和員工為追求彼此的共同利益,默認不繳納社保。
三、對于行政或審判部門的原因:社保執法部門如果主動依法履行追繳職權,將與成為企業和員工形成對立,“民不告官不究”就自然形成了常態。如果“民告了,官究了”,行政處罰措施對于企業“雪上加霜”還是“傾家蕩產”,還是穩定就業格局,實踐中難以把握。
進而又分析可能的規避形態為何難湊效:
一、不依法。2019年1月1日后,依據國家發改委《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財金〔2018〕385號)規定,對于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將被列為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還得繼續繳。
二、停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停產的,下崗的,仍然要繳納社保。
三、破產。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社會保險屬職工勞動債權,優先清償。如果你真的就因為全員參保而申請破產,你的破產申請法院會受理嗎?這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四、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派遣人數比例已經明確,轉嫁的風險有限。
2、《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均規定,派遣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因此,派遣公司無力消化被轉嫁的社保風險。
五、勞務外包。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也就是說對于名為外包實為派遣的勞動用工,連帶責任是逃不掉的。外包服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金稅三期的大數據系統中,也無例外地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
六、與拒絕參保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的企業與勞動者的共同義務,并不因勞動者拒絕繳納而免除企業的責任。企業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仍負有補繳社保的義務。
七、解除雙重勞動關系人員。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可以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可見,現行法律規范并沒有明確禁止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不能僅僅因為存在雙重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八、解除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但山西部分法院的觀點是,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必須是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于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人員,依然認定為勞動關系。企業對于超過50周歲的女職工,對于超過60周歲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人員,社保部門“拒繳”,稅務局會征收嗎?還需拭目以待。
九、靈活就業繳費人員,需要解除嗎?在企業短期用工中,勞動者不敢奢望企業繳納社保和企業默認不為該部分人員繳納社保的情形,企業用工中不為少數。稅務局如果認可“自愿”下的靈活就業繳費,企業與員工或許都“相安無事”。如果要求該部分人員轉入社保,那么企業是該“被迫”選擇成本增加還是選擇“被迫”解除?
最后,作者還告誡,解除不能輕易,因為有違法解除成本。
在分析原因,分析九大對策后,作者發現皆不可行。怎么辦?作者是怎么處理的。以下為作者全文。
“解藥”在哪里?——稅務局統征社保,想說“愛你”不容易
稅務局征收社保的前提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對于勞動密集型的私營企業,“低繳”社保的現狀已經無法持續,“據實”繳納社保又將導致企業難以維持經營,企業在“痛”與“無藥”的“折磨”下,勞動者在面臨工資只減不增的“窘迫”下,企業或許會與“非精英勞動者”選擇“鋌而走險”,將從事簡單體力勞動的勞動合同制員工逐步“演變”為非勞動關系。如果彼此之間建立了非勞動關系、或者建立了“無需”或“不能”繳納社保的“勞動關系”,能否成為一味“解藥”呢?
▲非勞動關系的類型是:企業招收超法定退休年齡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年滿60周歲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除外)和在校實習生。企業無需考慮此部分人員的社保繳納成本。
▲企業“無需”繳納社保的勞動關系類型是:小時工勞動關系。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已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小時工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系其自行繳納,用人單位只需負擔工傷保險的繳納。
▲企業“不能”繳納社保的勞動關系是:建立雙重勞動關系的人員。因原用人單位已參保,現用人單位無法重復繳納社保,但現用人單位存在工傷賠償風險。
這點“劑量”的“解藥”雖難以“治愈”,但不失為一種嘗試。
伴隨著社保入稅政策的不斷深入,簡單勞動力的“待業”與企業“用工荒”的現狀,會因“靈活”用工模式在實務中的不斷嘗試,成為企業降低社保負擔的一種“脫蠶”手段。
如果“簡單粗暴”地將勞動關系“演變”為非勞動關系,對于企業而言,除了無需負擔社保外,“束縛”企業的二倍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加班費、年休假、女工三期、工傷、醫療期、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等權利也可,義務也罷,都將被統統打破,簡單且低效能的勞動將隨之減少。對于勞動者而言,收入所得無需再被扣除社保、離職不再受三日或三十日的束縛,從之前的被管理者演變為與企業的“平起平坐”。在不減少勞動所得的前提下,由于主體身份改變,還可以將加班、雙休、年休假等“無償提供勞動”作為增加收入的砝碼。“倒逼”下的勞動者在無“飯碗”的情形下,又不得不提升自我職業技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稅收優惠也為此提供了更多的創業機會和堅實保障。或許這才是“解藥”的真諦。然而,對于勞動者而言,保持不變的是,社保繳納依然“空白”。這就是古人所謂“是藥三分毒”的代價吧。
何以“解藥”又能“解毒”呢?私營企業能“活得”,勞動者能“活著”,才是兩全其美之策。難嗎?試想一下并不難,關鍵是私營企業老板的“良心”何以讓公眾所見。
“解藥”之“配方”(一):企業建立“新型”勞務關系。
這種“新型”最直白的表述就是“平起平坐互通有無”。“對立”的勞動關系將走向更加“和諧”的社會關系。那么,外包是“新型”嗎?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號)、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2015]10號),均提到“外包”。這里的外包都是以企業作為承載主體。外包企業在用工過程中,作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所指的用人單位,能免除繳納社保的義務嗎?當然不能,但外包企業因具有更加多樣的靈活用工模式,對于外包、分包、派遣、承攬、居間、互聯網+等形式的用工,必然面臨自身稅負和實際勞動者的個稅分解問題。
“解毒”之“配方”(二):增加勞務報酬。
理由如下:
1、從企業招聘錄用簽訂固定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最低工資逐年提升、社保繳納、住房公積金繳納、工時制、加班費、年休假、女工三期、工傷、醫療期等,到解除勞動合同的三金等,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務關系后,節省了大量的用人成本,不漲報酬沒有道理;
2、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年工作日250天,其余的11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只能用于休息,映射出一種“上班不是自己、下班找不到自己”的心理窘態。若勞動者選擇“平起平坐互通有無”的勞務關系,365天的工作日選擇權和休息分配權均歸屬于勞動者,這才能確保“靈活”就業更加“靈活”。如果把365天中115天也用于創收,勞動者的勞務報酬增加更是必然;
3、勞動關系“演化”為勞務關系后,私營企業“活得”更好了,勞動者“活著”更有“味”了,在靈活人員參保和商業保險不斷“為民”的今天,勞動者自行繳納養老和醫療,購買增值保值的商業保險的日子,應該也就不遠了!
最后,筆者想說的是,社保入稅是我國的大政方針,“新型”勞務關系的建立與2008年的勞務派遣一樣,只能作為私營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基本的勞動合同制用工依然是不可撼動的!
(來源個稅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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