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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司代辦分享:未實際出資的股東能不能轉讓股權?
這天,管家在大廳又遇上一位滿臉困惑的大哥——
兄弟,我是XX公司的股東,有件事我想咨詢一下。我打算把我名下的股權轉讓給別人,不過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實際出資,這種情況下,我的股權能對外轉讓嗎?
通過管家前面的欄目,大家已經(jīng)知道,繳納出資是公司股東最重要的法定義務,而在認繳制的背景下,股東的出資時間可以定到很多年以后,于是在實踐中,很多股東還沒有實際繳納出資就需要進行股權轉讓。關于這個問題,相信不少小伙伴都有著和那位大哥同樣的困惑,股東未實際出資,其股權能不能進行轉讓呢?如果能,又有什么法律風險呢?
首先,管家要向大家明確的是,這種情況下的股權是可以轉讓的。
關于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法律后果,按《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對該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以及剩余財產(chǎn)分配請求權等權利作出合理限制。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未限制該股東轉讓股權的權利,依“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我們可以推出——該股東仍然可以行使轉讓股權的權利。
因此,出資存在瑕疵,不構成影響“股權轉讓協(xié)議”效力的事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并不能以未實際出資為由,主張該股東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
然后,管家要說的是,真正影響“股權轉讓協(xié)議”效力、并可能產(chǎn)生法律風險的因素在于——股權受讓人是否知情。
未實際出資的股東轉讓其股權,在實踐中可能產(chǎn)生的情形會有兩種:
1、受讓人知情;2、受讓人不知情。
對于前者,股權受讓人明知道轉讓方是個未實際繳付出資的股東,卻仍然與該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同意受讓該股權,可視為其自愿承受相應的后果,同時,轉讓方(即未實際出資的股東)也不存在惡意隱瞞、惡意欺詐等過錯,則該種情形下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股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受讓方將對轉讓方的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轉讓協(xié)議是有效的,股權也是可以正常轉讓的,但受讓人可能將接過原股東的“鍋”、履行原股東應盡的出資義務。
對于后者,即原股東刻意隱瞞未實際出資的事實,受讓人在不知道轉讓方并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與轉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繼而受讓該股權的情形下,由于轉讓方惡意隱瞞重要事實,使受讓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構成了民法中的“欺詐”,則該情形下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股權轉讓協(xié)議”可撤銷,而不是“有效”!
作為一份“買賣契約”,或者說一種買賣股權的合同,“股權轉讓協(xié)議”自然受《合同法》調整,而《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受讓人可以以欺詐為由來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協(xié)議”,從而使得該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自始無效,繼而避免自己莫名“背鍋”、替原股東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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