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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股東股權變更代辦分享:股權轉讓的40個關鍵問題(四)
三十一、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后,工商管理機關以協議不符合登記要件不予辦理登記,出讓方股東又反悔,怎么辦?
答:由于工商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受讓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并強制轉讓,由工商管理機關依據生效判決變更股權登記。
(二)受讓股東也可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及其他變更文件,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工商管理機關履行變更登記的職責。
三十二、以參與改制重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業對外投資的股權,該股權其他股東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答:如果被改制公司單筆公開轉讓股權,公司其他股東當然對該股權有優先購買權,符合《公司法》第72條之規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組過程中,股權轉讓往往與債務承擔是聯系在一起的,享有股權必然要承擔相應的債務,這時受讓方的股權購買與公司法上的股權轉讓情況就不同了。因而,傾向于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公司股東一般不宜主張優先購買權。
實務操作中應當注意:
1、改制、重組企業、公司時,受讓股權的,要分清是債務型受讓,還是純粹的市場購買行為,如果按照市場價格購買,應當進行評估,以市場正常價格轉讓,受讓方無需承擔轉讓方的債務。
2、如果是低價受讓,或者是無對價受讓,則意味著資產與債務一并受讓。
3、受讓股權,或者承接公司資產,應當由公司債權人同意,不能以此損害公司債權人和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十三、“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答:股權轉讓當事人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簽署兩份(甚至多份)內容不同的合同稱為“陰陽合同”。一般情況下,對外公開的“陽合同”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另一份是僅僅存在于當事人內部的“陰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例如為了規避有關法律法規而提交工商登記的“陽合同”,例如為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簽訂價格不一致的兩份合同。
筆者認為,在實踐中為工商登記便利或為符合工商部門的格式要求而簽署的兩份不同的合同或簡易版本,如其股權數量、價格等主要條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認為是“陰陽合同”。
“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陽合同”并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僅僅是為了不正當目的而簽訂的,屬于當事人惡意串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該合同是無效的,可申請撤銷。
“陰合同”的法律效力:“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沒有其他無效因素,一般應認定有效。但對于第三人能否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要具體分析。對于為了工商虛假登記或逃稅等規避法律法規中的“陰合同”,不應否認該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據合同內容重新登記、補繳稅款。對于為了阻止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中的“陰合同”,因為該合同的履行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其他股東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使該合同歸于無效。
三十四、能否通過股權轉讓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由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且手續繁瑣,稅負較重,因此越來越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希望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
針對能否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轉讓土地使用權,但因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法以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的方式實現,因此以另一個法律行為(轉讓股權)掩蓋真意,以實現同一效果。此外,此種行為惡意規避國家關于房地產法(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因此應當認定無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權轉讓是公司法所保護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并不導致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轉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財產,股權轉讓行為與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彼此之間相互獨立、毫不相關。任何股權變動都會導致資產控制狀態的變化,不能僅因股權轉讓而導致的對于特定資產的間接控制就否定行為本身的效力。同時,稅法制度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合理避稅。如果認定此類行為無效,將會削弱股權的流通性,違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響交易安全和效率。
三十五、涉港澳股權轉讓糾紛由何地管轄權?適用何地法律?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三十六、公司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被判決無效,是否影響已經轉讓的股權?
答:在股權轉讓交易中應區分股東內部轉讓與外部轉讓,內外有別予以處理。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公司內部,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決議被判決無效、撤銷或不存在后,股權轉讓合同喪失效力,股權回歸到轉讓前的狀態。對決議瑕疵負有責任的股東應向無過錯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股權轉讓給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應盡量適用代表權、表見代理等法則保護因信賴公司決議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權轉讓不必然回歸到轉讓前的狀態:當第三人為善意時,必須保護第三人合理信賴利益,股權轉讓的結果不受影響;當第三人明知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決議存在瑕疵而受讓股權的,則股權轉讓的結果不應被確認。
三十七、職工股能否轉讓?
答:在改制企業中,大量職工以職工持股會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權。部分職工將股權對外轉讓,受讓人要求公司將自己登記為股東,公司予以拒絕,受讓人即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或主張股權轉讓無效。對此種轉讓的性質及效力實踐中爭議很大。
要正確解決這個爭議,關鍵是要明確轉讓標的的性質。在職工、職工持股會和公司之間形成的3方關系,其性質并不是委托代理,而應當屬于信托。因為職工的股權已轉移到職工持股會的名下,職工持股會是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公司的股權的,股權的受益則由職工享有。職工屬于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而職工持股會則屬于受托人。因此,作為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是職工持股會,而不是職工,職工不應直接作為公司的股東來確認。職工所持有的,只是在職工持股會中的信托份額,所轉讓的只是信托份額的受益權,其效力應當按照信托受益權轉讓的規定予以判定。實踐中把信托誤認為是委托,或者以職工股不能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為由認定轉讓合同無效或撤銷的,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三十八、干股能否轉讓?
答:不能。“干股”是一種俗稱,是指不實際出資或用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等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出資形式的要素出資,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東。由于干股股東并沒有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資驗證,也沒有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東,也不擁有股份股權,因此不能對干股進行轉讓。事實上,干股是一種公司的分紅協議,而不是真正的股權。
三十九、股權轉讓導致公司股份轉歸一人該如何處理?
答:股權轉讓導致公司股份轉歸一人的,導致公司形式發生了變更,應作出股東會決議,并按法律規定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四十、夫妻離婚侵害共同所有的股權該如何處理?
答: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第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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