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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職工繳社保或被列入黑名單!最高5年內多方面受限!
發布時間:2018-10-17 19:19:24 丨 閱讀次數: 丨 文章來源:
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將面臨懲處,最高5年內在交通出行、融資貸款等領域將多方面受限制!
日前,人社部在其官網公布《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征求意見截至10月29日。
意見稿所指“黑名單”即為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具體來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或面臨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后果: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四)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意見稿明確,社保“黑名單”信息會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對于懲戒期限,意見稿也進一步說明,社保“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納入聯合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失信主體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相關失信主體未改正失信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單”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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